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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以地入股办公司 须提防失地风险 
 

  重庆市农业局易南平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承包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提出了“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可是“股田公司”成立后,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企业贷款时必然要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抵押,一旦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其他资产不足以清偿时,就必须动用股权,其结果要么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易主,农民失去土地,要么是债主的债权悬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2028年二轮延包到期以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进行重新分配,届时“股田公司”的资产如何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占的股份和资产属于原承包方还是新的承包方,都将是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

  专家们认为,农民“以地入股”组建“股田公司”是农地经营模式的一种有益探索,但仍需不断完善、突破,必须稳妥实施,不能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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