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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还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同时严格领导责任,明确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条例》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给予警告。对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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