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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何时能落实?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9月2日曾在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上表示,我国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还存在五大矛盾和问题,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低价征收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较突出,征地纠纷频繁发生”。昨天(4日),又从媒体上看到了一条关于安徽一对农民夫妻因土地利益受侵害相约上吊差点走上绝路的消息。

  土地制度多元更有效率

  国家三令五申要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农民土地权益仍屡屡遭受侵犯?我们自然要想到制度设计问题。

  现在实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类似于“物权法”中讲的“共有产权”,不是容易退出的“按份共有”,而是几乎不能退出的“共同共有”,就是说农民的土地产权归属一个集体,农民不能退出;退出这个产权结构,就要放弃产权。这种产权制度效率不高,而维护成本很高。为防止这种产权被强势人物掌控后变为寡头产权,一般需要一种民主制度来加以钳制,即使如此,低效率的弊端还是难以克服。因此,“共同共有产权”的适用对象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凡能“按份共有”的,决不“共同共有”。

  土地这个东西究竟用什么制度来配置,要分类看待。与环境和国家基础设施关联的土地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制度,且最好是国家所有;与社区公共生活关联的土地,也可以实行社区“共同共有”,例如村庄道路占地、学校占地等。农业耕地则可以实行“按份共有”制度,如果农民想退出,那也应该有一个出口。总之,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应该是多元的,这样的制度更有效率。

  其实,邓小平、万里等前国家领导人,早已看到农村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弊端,用家庭承包经营的办法,给了农民一定的“退出权”,因此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承包制的实行,证明了耕地产权归属农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没有必要一刀切搞“共同共有”。但这个承包制改革不彻底,尽管国家确立了比较长的30年承包期,并承诺了到期还会自动延长,而且还鼓励承包权出租、转让,好像这个承包权就像法学家所期望的那样被“物权化”了,差不多就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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