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需要充足的金融血液。《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提出的针对性目标。目前,我国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民“贷款难”普遍存在。为实现《决定》提出的目标,我国要加快建立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现有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增加“三农”金融供给
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决定》明确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为此,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内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
为增加“三农”金融供给,现有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支农力度,《决定》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应切实按照中央提出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总体原则,更好地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服务。农业发展银行等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为了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必须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