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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规划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实力廊坊、效率廊坊、和谐廊坊”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廊坊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廊坊市区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其他各县(市)根据我市住宅建设总体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辖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七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住宅建设行业统计,至2005年底,全市住宅总建筑面积为4036.58万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9平方米。其中,廊坊市区规划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1542.13万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2.12平方米。

    第八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中2010年规划区常住人口达到75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3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市区住房总需求为93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规划区预计拆除房屋面积200万平方米,所以“十一五”期间规划区应竣工房屋面积1100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规划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5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建设商品住房935万平方米。

    “十一五”期间,全市建设各类住宅22.68万套,2135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要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市区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规划区建设各类住房12万套,建设面积110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10.05万套,建筑面积935万平方米(含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200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95万套,新增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结构。

    1、廉租住房保障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550--610公顷,其中新增住宅用地290--340公顷。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年度规划。根据《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及《廊坊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竣工目标为:

    2006年,建设住房1.3万套,竣工面积130万平方米;

    2007年,建设住房2.1万套,竣工面积19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类型住宅建设0.3万套,竣工面积25万平方米;

    2008年,建设住房2.6万套,竣工面积24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类型住宅建设0.4万套,竣工面积35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住房2.9万套,竣工面积26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类型住宅建设0.55万套,竣工面积45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各类住房建设3.1万套,竣工面积28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类型住宅建设0.7万套,竣工面积6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规划区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广阳、安次两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两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规划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市区周边的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3、把城中村改造和优化城市布局结合起来,重点是周各庄、董村、薛营村、蔡豆庄、大官庄、小王庄、王寨等村的旧改工程。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十一五”期间市区供应总量为550--610公顷(含城中村改造重建用地26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470--52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为80--90公顷。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规划。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6--6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8--9公顷;
    2007年,供应住房用地85--9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11--12公顷;
    2008年,供应住房用地102--114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16--18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用地112--12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20--25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用地115--1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类型住房用地25--28公顷。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十八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市区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普通住宅容积率不低于1.8。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预(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预售项目监管制度,提倡和鼓励现房销售。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其中市区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保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适度建设廉租住房;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廉租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1、为促进规划区住宅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市区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市区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规划区住房供应,应积极制定相关措施,保证规划期内城中村(旧村)拆除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四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不断完善住房二级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

    第二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2007年3月9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廊坊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廊坊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项目

年度

全市新建住房

其中市区

新增商品住房(包括城中村改建)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房)

合计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2006年

310

33000

130

13000

0

130

13000

2007年

385

40800

165

18000

25

3000

190

21000

2008年

450

47800

205

22000

35

4000

240

26000

2009年

480

50800

215

23000

45

5500

260

29000

2010年

510

54400

220

24000

60

7000

280

31000

合计

2135

226800

935

100500

165

19500

1100

120000

 

廊坊市“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公顷

年度

全市

其中市区

商品住房用地

政策性住房用地

合计

2006

178-188

56-65

8-9

64-74

2007

217-229

85-96

11-12

96-108

2008

248-262

102-114

16-18

118-132

2009

268-279

112-120

20-23

132-143

2010

284-297

115-125

25-28

140-153

合计

1195-1255

470-520

80-90

550-610

 

廊坊市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新增商品住房
(包括城中村改建)

经济适用住房
(包括廉租房)

合计

2006年

130

0

130

2007年

165

25

190

2008年

205

35

240

2009年

215

45

260

2010年

220

60

280

合计

935

165

1100

 

廊坊市区“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公顷

年度

商品住房用地

政策性住房用地

2006

56-65

8-9

2007

85-96

11-12

2008

102-114

16-18

2009

112-120

20-25

2010

115-125

25-28

合计

470-520

80-90

 

廊坊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项目

年度

全市新建住房(不包括三河、霸州)

其中市区

新增商品住房(包括城中村改建)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房)

合计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2006年

174

33000

130

13000

0

130

13000

2007年

243

40800

165

18000

25

3000

190

21000

2008年

291

47800

205

22000

35

4000

240

26000

2009年

321

50800

215

23000

45

5500

260

29000

2010年

345

54400

220

24000

60

7000

280

31000

合计

1374

226800

935

100500

165

19500

1100

120000

 

廊坊市“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公顷

年度

全市(不包括三河、霸州)

其中市区

商品住房用地

政策性住房用地

合计

2006

93-103

56-65

8-9

64-74

2007

128-140

85-96

11-12

96-108

2008

149-163

102-114

16-18

118-132

2009

169-180

112-120

20-23

132-143

2010

181-194

115-125

25-28

140-153

合计

720-780

470-520

80-90

5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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