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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针对农业科技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研院(所)高、中等农业院校和各级技术推广单位等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科教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开发是指科教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有偿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以应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人才为主,亦可引进先进、成熟技术(含科学知识、技术信息和方法)消化吸收后进行开发。科技开发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以增强科教机构的实力、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开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协助疏通科技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渠道,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业科教机构申请生产、经营自己培育、引进并经过审定的试验成功的优良品种种子、疫苗,凡符合条件的应发给许可证。  

第二章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要实行技术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技术经济标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等。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签证和公证的,可向技术供方所在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技开发的技术合同,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农业科教机构依法持有(所有)的科技成果,由单位组织开发,任何个人进行开发或转让时,必须经本单位授权。  
    第九条 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收支,按财务制度分项核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奖、酬金,并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农业科教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科技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科教机构要注重科技开发、经营人才的教育,通过人才流动或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技术开发、经营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应主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实绩。  

第三章 农业科技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开发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 为各级政府农业科技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工作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 按有关规定生产和经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鱼、果树、蔬菜、食用菌、花卉等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以及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装备及其产品;  
    (三) 各种饲料(饵料)、肥料、农药、兽药、疫苗,诊断液等技术配方、使用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经营(疫苗限省级以上农科院(所)和高等农业院校自己研制的产品);  
    (四)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新品种、新材料等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接受委托研究、规划设计或新产品的技术开发;  
    (五) 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相关的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 为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提供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检索服务,新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服务等;  (七) 接受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培训等;  
    (八) 根据本单位优势和其他有利条件开展的其他科技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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