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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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