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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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