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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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