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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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