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建设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制 调查研究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本新闻共15页,当前在第08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关于2007/2008榨季第三批国产糖收储的公告 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