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建设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制 调查研究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三十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结

  第四十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土管局1989年9月19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7页  1  2  3  4  5  6  7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关于2007/2008榨季第三批国产糖收储的公告 
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夏秋鲜活农产品促销系列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