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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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