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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第十八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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