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创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规  调查研究  领导论坛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一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第五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7  

>>相关新闻
 
关于2007/2008榨季第三批国产糖收
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夏秋鲜活农产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