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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一、总则
     为调动社会各界引进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引进项目投资的速度,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指从域外(安次区以外)引进项目投资实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方,引资方可为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然人)。
    三、奖励原则
(一)项目竣工后,进行年度集中奖励。

(二)每个项目以引资人名义进行奖励,并且只奖励一次。
    四、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范围
为确定招商奖励的提取比例,对引进项目作如下分类: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即指在安次区征用土地或租赁厂房从事工业生产和加工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项目,即农副产品基地项目或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项目,即指在安次区内兴建的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工业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4、其他类项目:指在域内注册,在域外生产经营的二、三产类项目。
(二)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内工业类项目、农业类项目、公益类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于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其他类项目按注册后一年缴纳全部税金地方直接分享收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地方直接分享收入按项目纳税当期所执行财政体制的分享比例为准,并随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做相应调整;
(3)对于资金分期投入的,按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给予奖励;
(4)外资投入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三)其他情况
为其他乡镇(街办处)引进项目的乡镇(街办处),由两个乡镇(街办处)按照50%:50%的比例共同分享财税和考核积分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设立百万奖励基金
区政府每年由财政列支1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在项目引进后到区计划局登记备案,并同时提供引资方及引进方的基本情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机构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等)。待项目竣工后,由引资方提出申请,计划局(招商局)组织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四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无误后,形成书面资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进行奖励。联合审查小组于每年1月份、7月份集中审查,每年年初对引资方集中进行奖励。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相应废止。
(三)本办法由安次区发展计划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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