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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条例》还明确,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同时,《土地调查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影响调查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要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但逾期仍未完成的;或者提供的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