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制度,为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土地调查数据是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土地数据是假的,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一切分析判断都靠不住,基于此的国民经济大政方针政策就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因数据浮夸、不实,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我国曾经有过惨痛的教训。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经费投入不足和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一些地方的土地数据被扭曲、被隐匿、被加工,导致国家不掌握准确的土地数据,基于土地数据基础的一些大政方针,尤其是以土地供应为手段的宏观调控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给经济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数据的真实性,是土地调查的生命。也是《土地调查条例》制定、实施的主要目的。为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土地调查条例》从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条件、调查人员,接受调查者,到调查的组织实施,调查成果的核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在调查单位方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还要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调查人员方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调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同时它也规定,调查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