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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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