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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二是要对调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领导到位,是调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既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影响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就要追究其责任,即实行问责制。《土地调查条例》专门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果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打击报复土地调查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事实上,在正在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不少地方政府已切实负起责任,有些省份建立起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实践证明,政府对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意义重大,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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