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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依法进行——《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生命线”。为确保这道生命线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和尝试,从制度、技术、纪律等各方面加以约束,如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实行三级核查和土地调查质量一票否决制,由国家直接组织购置遥感等基础资料,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性,强调对土地调查队伍实行严格管理和考核培训,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等等。这些措施对于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都有积极的意义。

  但相比之下,《条例》为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所提供的法律武器更为有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条例》还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也明确了法律义务:凡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权威源于其强制约束力。《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有法可依、规范实施。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参与、支持下,借实施《土地调查条例》的东风,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必将圆满完成任务,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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