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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依法进行——《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令人欣慰的是,在《土地调查条例》起草过程中,这些相关内容大多已被立法吸收,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必须依法遵守的法律条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及今后的土地调查工作,都将步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提出,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明确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这是以往的土地调查工作所没有的内容。现在《条例》把这项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提出,国家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将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由此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规定,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成为未来管地、用地的依据。《条例》则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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