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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是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单靠一个部门和行政之力难以有效组织实施。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用地者在土地调查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土地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社会团体以及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和调查工作人员要求,今后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工作证的人,才具有执行调查任务的资格。我们可以看出,今后土地调查工作将不再局限于部门的技术行为,而真正成为全民参与的政府工程和社会综合系统工程。
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土地调查的关键。《条例》在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如规范了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度、调查成果抽查制度及调查检查验收制度等,层层检查把关,确保调查工作质量。《条例》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也进行了约束,如果没有按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的,将最高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些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提升土地调查的社会地位和公众认知度,为保障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创造社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