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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随着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土地调查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具有同样重大意义的国情国力调查,土地调查从此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对这一事件的历史性意义,业内人士称,这是土地调查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我国自1984年至1996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2007年7月1日部署启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正在有序推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日新月异,土地调查任务越来越艰巨。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土地调查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规范。只有做到土地调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应用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实施,才能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土地调查的目标。《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石。

  通读《条例》全文,会发现其内容涵盖了土地调查的各个关键环节,制度设计严密、完整,十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总结、归纳了多年来我国土地调查实践经验,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并实现了土地调查制度的创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调查的周期,每10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变更调查;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条例》明确了调查的三项内容,即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变化情况;并根据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需要,强调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依据统一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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