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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调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二是,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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