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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维生素C的检测
按GB/T6195规定执行。
5.3卫生指标的检测
5.3.1砷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3.2铅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3.3镉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5.3.4汞
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3.5 氟
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3.6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GB/T5009.110规定执行。
5.3.7 乙酰甲胺磷、乐果、毒死蜱
按GB/T5009. 20规定执行。
5.3.8百菌清
按GB/T5009. 105规定执行。
5.3.9多菌灵
按GB/T5009.188规定执行。
5.3.10 亚硝酸盐
按GB/T15401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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