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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将根据各地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调研和检查,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组织实施不得力、没有成效的示范区,我部将取消其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资格。各省(区、市)农机管理局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于每个年度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和相关司局。
附件: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名单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名单
1.北京市:顺义区,大兴区
2.天津市:武清区,宝坻区
3.河北省:沙河市、辛集市、清苑县、大曹庄农场
4.山西省:临猗县、屯留县、怀仁县
5.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商都县、三河种马场
6.辽宁省:海城市、昌图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洼县
7.吉林省:梅河口市、敦化市、榆树市、乾安县
8.黑龙江省:木兰县、富裕县、兰西县、富锦市、友谊农场、红星农场
9.上海市:松江区、长江农场
10.江苏省:江都市、金坛市、大丰市、新洋农场
11.浙江省:诸暨市、义乌市、台州市路桥区
12.安徽省:蒙城县、庐江县、宣城市宣州区、普济圩农场
13.福建省:建宁县、邵武市
14.江西省:南昌县、高安市、新干县
15.山东省:桓台县、滕州市、龙口市、聊城市东昌府区
16.河南省:济源市、南阳市宛城区、中牟县、博爱农场
17.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宜昌市、荆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