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建设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制 调查研究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6  7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关于2007/2008榨季第三批国产糖收储的公告 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