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创建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规  调查研究  领导论坛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新闻共18页,当前在第08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相关新闻
 
粮食署:2007年粮食援助交付量降
生物能源打破全球粮食供求的均衡
再也不能忽视农业了雁行战略应对
大学生扎根农村:青春在大地上灿
新闻分析:玉米期货价格为何连创
6月份国内政策性粮食挂牌竞买会密
中国粮策的回报:不慌源自自给战略
瑞信:粮食涨价催生新一轮亚洲消
雅致、中太受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
吴晓琳在市人大检查工作时强调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