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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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