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7.5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 pH单位。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有效磷、钾、有机质含量及本标准编号。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 6,6 袋装产品按表2取样,超过512袋时,按式(3)计算结果取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时,则进为整数。 表2 取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l 82~l0l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采样袋数=3 ×3√N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