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从7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经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畜牧业发展和农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下面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就如何贯彻实施《畜牧法》,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畜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畜牧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三农问题是我们工作的重之中重,畜牧业是三农工作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畜牧工作,把发展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之一,2005年、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产品出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作为我国首部调整畜牧业生产、加工和流通全过程的法律,《畜牧法》将近年来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已实践证明成功的政治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加以确定,这对保障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畜牧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畜牧法》的各项制度,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将《畜牧法》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增强广大养殖户的法律意识,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正确运用《畜牧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畜牧部门的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水平,增加服务意识,为《畜牧法》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
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严格执法,确保《畜牧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为了将《畜牧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畜牧法》涉及到畜牧业各个方面,有一些规定的原则性较强,需要通过配套立法来加以具体化。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清理,凡是和《畜牧法》抵触的都要及时的废止或者修改。《畜牧法》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要适时制定出台,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切实地负起责任;二是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加大对《畜牧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畜牧业的繁育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违反《畜牧法》的行为,认真落实好各项扶持措施,坚决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经通,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畜牧业的干部队伍,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畜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各种途径及时解决《畜牧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以《畜牧法》的实施为契机,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性产业,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农民群众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我们认为,在贯彻实施《畜牧法》的过程当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农民发展畜牧业的引导和扶持。在我国,畜牧业以农民散养为主的局面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短期内加以改变是有很多困难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管,普及先进实用的养殖技术,落实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让农民从《畜牧法》的实施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发展畜牧业经济和保护畜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二者相辅相成。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畜牧业的规范发展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注意处理好畜牧业生产数量增长和质量效益的关系,抓住贯彻《畜牧法》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行养殖防疫、饲料安全等环节的技术规程和规范化管理,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三是要协调好畜产品的进口和出口、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关系。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发展畜牧业在劳动力成本、自然资源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畜牧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畜产品国际贸易遭遇的技术壁垒、国内市场价格低迷等,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要通过实施《畜牧法》,依法加强对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控制畜产品的进口,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维护我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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