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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这样一个座谈会,共同回顾《畜牧法》诞生历程,展望畜牧业美好前景,部署《畜牧法》贯彻实施工作。《畜牧法》的颁布实施,无论对全国畜牧战线的干部群众,还是广大法制工作者,特别是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纪念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畜牧业发展步入了更加健全的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不仅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而且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成为增加农民收入主要途径和新的亮点。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了尽快把畜牧业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的要求,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结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组织起草。

  起草工作中,全国人大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国畜牧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从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农委着手前期调研算起,起草工作历时近5年,前后修改200多稿。从列入立法计划、形成法律草案到表决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等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很大支持。特别要指出的是,农业部有关司局在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繁重的调研、起草、修改工作,为这部法律的顺利出台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全国人大农委对各部门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艰辛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畜牧业作为农业中最活跃的部分,发展十分迅猛。2005年,全国肉、蛋、奶产量已分别达到7743.1万吨、2879.5万吨和2864.8万吨,肉、蛋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畜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不但有效保障了城乡市场供给,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而且在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大量安置农村富余劳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农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及时把畜牧业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促进种植业和加工业进一步发展。积极发展牧区畜牧业,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把发展畜牧业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要“大力发展畜牧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最近三年,中央连续出台三个1号文件,对“三农”工作进行精心部署,其中对畜牧业发展都有明确要求,足见畜牧业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畜牧业健康发展对确保国家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性,这也为《畜牧法》的制定和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实施,无论对畜牧产业发展、畜禽产品安全,还是对畜牧业的管理以及体系建设、环境建设均具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畜牧法》适应了畜牧业步入发展新阶段的时代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步入21世纪,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新阶段。畜牧业也在持续、快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步入了以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为取向,强调质量安全、强化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新阶段,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增长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必然要求。在这样一个发展新时期,如果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就难以保证畜牧业发展新阶段新任务的如期实现。

  其次,《畜牧法》把国家支持畜牧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畜牧业发展有了更为有效的保障机制。在《畜牧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使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畜牧业的扶持、保障成为了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而为畜牧业进一步发展构建了一种长效机制,也为畜牧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基础。

  第三,《畜牧法》明确了管理主体与管理范畴,更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管理职能。《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缺位、多头管理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畜牧业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与此同时,《畜牧法》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畜牧兽医部门管什么这个基本问题。《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和管理机制,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组织管理职能,促进畜牧业协调发展。

  第四,突出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为合理开发畜禽遗传资源,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畜牧法》设立专门一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予以全面规范,这大大拓展了原《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强化了资源保护的地位与作用。《畜牧法》特别强调:“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以国家保护为主,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发展资源保护事业的原则。这样的立法思想及法律要求,为有效维护我国地方畜禽品种等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开创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新局面,支持畜牧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法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本法用六章共五十七条来规定畜牧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源保护、生产经营、畜禽养殖、质量安全等;单独设立一章十五条的篇幅来规定法律责任。既明确了畜牧业的管理主体、管理范畴,又界定了法律责任,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主体地位和提高管理效能起到了很大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是依法治牧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第六,两点创新。《畜牧法》有许多创新之处,作为畜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和多年从事农业工作的同志,我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首次规定了动物福利的内容,虽然《畜牧法》中没有使用“动物福利”的字样,但第八条、四十二条、五十三条等明确规定了动物福利的内容,这在我国立法方面是第一次,对于提高我国畜禽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树立我国大国形象,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二是蜂、蚕的管理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养蜂业和桑蚕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传统产业,其提供的产品均属动物产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蜂、养蚕大国,蜂产品和丝绸贸易在国际上占优势地位。蜂蚕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兽类和禽类,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蜂蚕纳入畜牧业管理范畴。从生产实践来看,我国养蜂和养蚕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畜牧法》的制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各位领导,同志们:体现着党和国家意志、凝集着众多人的心血、标志着畜牧业进入法治化建设新台阶的《畜牧法》的施行,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农业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畜牧战线和畜牧业发展的一件盛事。我们要真正把《畜牧法》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为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尽快实现全国人民的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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