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志们:
2005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畜牧业的法律,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中的又一件大事,更是畜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的颁布为新时期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农委、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有利于进一步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对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我都同意,下面就贯彻实施畜牧法再讲两点意见。
一、畜牧法的颁布是社会主义农业法制建设的新成果
畜牧业是一个仅次于种植业的固本安邦的基础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食物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畜牧业的发展,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并强调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把“大力发展畜牧业”列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同时,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畜牧业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相继颁布了《草原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政策是关键,法律是保障。加强畜牧业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
畜牧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的,其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把近年来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质量合格的畜禽供应市场,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强调既要从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出发,在重点规范畜禽规模饲养行为的基础上,兼顾对目前分散生产农户的规范,推动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又要借鉴国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做法,适应我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畜禽饲养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同时还对先前已经出台的《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的衔接,力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牧业法律体系。
畜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方面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畜牧业发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转变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为社会主义了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畜牧法的贯彻实施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并明确要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党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畜牧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面积效益最好的产业之一。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大大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但也必须看到,当前畜牧业的发展面临着不少突出问题,并直接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此,我们要借畜牧法颁布实施的契机,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与严格执行畜牧法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第一,广泛普法。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采取讲座、交流和典型事例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畜牧法出台的深刻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和本质要求,增强依法治牧、依法兴牧和依法护牧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扶持和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根本方针,统一对发展畜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采取各种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农民深入宣传畜牧法的内容,让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这部法律,形成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深入施法。要把法律的贯彻实施与建设现代畜牧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起来,围绕增加农牧民收入这一中心环节,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树立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畜牧法中的主导地位。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二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作用。重点是要把畜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细化,认真落实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严格种畜禽管理,确保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推进规模化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畜牧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突出问题,确保畜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三是加强畜牧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牧业机械、科学饲养和标准化技术,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出口。四是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改善饲养环境、建立严格的畜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措施、规范畜禽交易和运输行为等,确保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畜产品的消费安全。
第三,完善立法。畜牧法是畜牧业发展的一部基本法,也是第一部配套法规和母法同时实施的法律。目前,农业部和相关部门已完成制定了10个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都要根据当前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落实畜牧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畜牧业法律体系。
第四,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畜牧法从明天起正式实施了,但贯彻执行好法律规定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执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法律执行的检查监督和调查研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牧业执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农业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有关案件的审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志们,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局年,我们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趋向”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贯彻实施好畜牧法,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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