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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8年在稻谷、小麦主产区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其中,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由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75元提高到79元;白小麦由 72元提高到75元;红小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混合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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