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 error resume next dim conn,dbpath dbpath=server.MapPath("pop/zgncjsw.mdb") set conn=server.createobject("adodb.connection") conn.open "driver={microsoft access driver (*.mdb)};dbq=" & dbpath %>
首 页 廊坊概况 经济发展 农村科技 关注民生 乡村旅游 文明生态村建设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策法制 调查研究

首页>政策·法规·科技>正文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二十一条 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经销商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设施和条件,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新闻共14页,当前在第05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关于2007/2008榨季第三批国产糖收储的公告 农业部关于确定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的通知

    

 网站链接:
市中小企业局 市人民银行(分) 市商务局 市交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廊坊市政协 市政府研究室 市农业产业办 市人事局 市气象局 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信息产业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开发办 市林业局 市委宣传部 市纪检监察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房网
 搜村网 保姆网 搜车网 廊坊旅游网        
 
中共廊坊市委农村工作部主办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18号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0316--2021007/5122299 传真:0316-2021007 电子邮件:lfsocun@126.com
 
 
 
网络警察110 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