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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廊坊出口加工区产业定位及优惠政策 
 

国家级廊坊出口加工区产业定位及优惠政策

      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廊坊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依托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便捷的通关优势、优惠的政策优势将成为加工贸易型企业理想的投资场所。

     产业发展方向:廊坊出口加工区重点发展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加工贸易型企业。
                    依托廊坊开发区的产业定位
                    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为主
                    合作对象以跨国公司为主
                    投资规模以大型化为主

     产业导向:重点引进的行业是信息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精密机械、保税物流

     发展目标: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动发展,建成国内一流的集加工贸易与保税物流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园区。

     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二、加工贸易管理方面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外,出口加工区企业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3、进入加工区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5、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三、进出口管理方面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3、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4、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检验检疫方面
      1、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一、二类管理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抽检率,实行以质量体系监督和生产中过程检验为主的检验检疫方式;对列入一类管理的企业,可向商检部门申请电子报检,直接办理放行手续。对风险小的商品实施直通式电子放行。
      2、企业在申请入境货物时,如尚未取得提、运单的,经报请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允许其凭复印件预先办理报检手续。
      3、对加工区内贸易方式为“境外设备入区”的应检货物,凡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等检验项目的应检货物实施商品检验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五、外汇管理方面
      1、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区内企业允许购汇对外支付。
      3、区内机构的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的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不受金额限制,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六、同时享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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