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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入区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企业
             在廊坊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赋为15%。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未征收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
            ①追加投资所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在廊坊开发区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在每一户财政年度后给予企业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的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50%的奖励。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内资高薪技术企业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可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2.流通企业(包括商贸、餐饮、娱乐、运输及其它服务性行业):
            在廊坊开发区注册的流通企业(包括商贸、餐饮、娱乐、运输及其它服务性行业),从注册之日起,企业年缴纳所得税200万元(含)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其地方留成后的20%的奖励。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3.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出口型、技术先进型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对生产线宽小于O.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
         (1) 缴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物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杂志、报纸;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3) 纳税人出口货物,按国家规定执行。
        (4)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5) 为鼓励在廊坊开发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6)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廊坊开发区设立独资或合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或财政体制变动,开始区税收优惠政策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1、进口免税
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础物资,自用
的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入区退税
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
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3、进料保税
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全额保税。
        4、出口免税
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免税。
        5、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免税
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6、外汇管理
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7、配额许可证:
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8、其他优惠
同时享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廊坊出口加工区于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出口加工区是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24小时通关服务的新通
关模式。
廊坊出口加工区鼓励发展的产业:
·信息电子
·光机电一体化
·精密机械
加工区可设置的企业及允许经营的业务
·出口加工型企业(产品出口率≥70%)
·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
·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货物进、出口的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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