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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村改居”力度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霸州市“村改居”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
(六)落实各项保障政策,使“村民”真正变“市民” 城中村、城郊村“村改居”后,原村的所有农村居民户口集体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具体程序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原村委会范围内取消农村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为城镇居民户口。 城中村、城郊村“村改居”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有关政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村改居”之日起三年内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三年后符合“城镇”条件的,列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村改居”前及“村改居”三年内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在过渡期内,仍享受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服役期满后按城镇退役士兵现行安置政策执行。过渡期满后,优待安置工作按照城镇士兵的相关政策执行。“村改居”前已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从“村改居”之日起三年后,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标准。 “村改居”后原村街居民就业问题,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后居民中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劳动力,纳入村改居人员培训就业帮扶范围。从“村改居”之日起,三年内,仍然执行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即独生子女高考加10分、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后每年给予600元补助,一女户可以生二胎、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等及县、乡、村制定的优惠政策。从“村改居”第四年起,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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